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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个米袋漏印“净重5kg”标识致报废包装公司:有责任但设计曾经对方确认

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成功案例

  “这批袋子给我全部贴上不干胶补救处理,出了问题谁来负责?现在这些袋子堆在那里都没法用。”

  日前,湖南米业公司张女士向大风新闻记者吐槽,他们的米是好米,却因为湖北武汉包装公司印制的米袋外包装上漏印净重量,影响到销售。

  “很久以前,一位穷后生与地主家小姐相爱,今天侗乡妹在千丘田种出了香飘四方的浸水米。”

  张女士是湖南米业公司负责人,公司销售的品质好米在市场上有良好的口碑。2021年9月7日,米业公司与湖北武汉“米名传”包装公司签订《印刷包装委托合同》,定制5kg岩板米仿六面袋11000个,5kg浸水米仿六面袋11000个,总价42900元。

  合同签订前3天,米业公司设计师向包装公司负责人吴某发送设计样稿。之后,双方对设计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合同签订一周后,即9月14日最终定稿。

  2021年9月27日,张女士向吴某转了1万元预付款。9月29日,对方发货单载明,实际印制5kg岩板米仿六面袋11240个,5kg浸水米仿六面袋11770个,合计费用44465元。减除预付款后,米业公司实际应付34465元。

  记者看到,2021年9月7日由双方公司负责人签字的这份《印刷包装委托合同》第二款约定质量技术标准,依照国家包装标准执行或乙方(米业公司)确认样品。由乙方提供该产品制版所要求的包装设计稿件,甲方(印刷公司)严格按照乙方签字样稿(乙方在QQ、微信上以图片、照片等方式确认等同于签字确认)制版印刷,不得擅自更改。

  合同第4项约定了产品验收及质量上的问题解决方法,产品送到乙方工厂后,乙方应10天内验收,如有质量上的问题,如经检测分析后属于甲方的产品质量上的问题,甲方负责包退包换。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乙方预付货款合同立即生效,乙方在验收货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乙方如未按时付款,每日按欠款的2%支付甲方滞纳金。

  但随后问题来了,张女士发现到货的这批米袋上没有“净重5kg”的标识。“他把袋子发过来,我们得知没有净含量,当时就反馈说我把袋子返回给他们公司,但他们不同意。”

  “之前设计样稿是由我们公司设计师提供完成的,经过了几次修改,2021年9月14日是我签字确认的。”

  张女士虽然承认自己最终签字样上没有净重,但是双方之前签的委托合同已经明确,公司定制的就是5kg米袋。“我们签订的合同上面已经标出了重5kg,合同明确了主要做的包装袋子是5kg,但是印好的包装袋上就没有把这5kg印上去。”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竟然没把‘净重5kg’印上包装去。”张女士认为,对方是专门做外包装的印务公司,非常不专业,出现低级失误。

  “怎么会把这个关键标识遗漏了,就算忘记其他的东西,但这个重量规格肯定是不能忘的,如果都不知道是什么规格的,那他是以什么样的规格设定我们米袋的大小?怎么去定袋子的尺寸?他们犯了职业上最大的禁忌。”

  张女士和记者说,事发交涉后,“米名传”包装公司负责人吴某提出补救措施,“这个不仅在微信里这样沟通过,我们在电话里他也说过,都有记录。”

  “他就说可以做不干胶那种标贴补救,可以给每个袋子贴上去,但是贴上去的和印制上去的完全不一样,这靠眼睛是能识别的,那样毕竟是粘贴上去的,时间一长就容易脱落。”

  张女士认为,印制的是高端包装,如此补救出了问题谁来承担。“虽然他解释说这个贴上去很牢固,但现在市场上有专门打假的,真遇到职业打假人,如果有人了解这一个是贴上去的,不是印上去的,就可以把贴上去的标签抹掉,再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的话,也可能认定我们产品包装不合格,这个后果是我来承担还是他来承担?”

  张女士表示:“他必须给我承诺,这一批贴上去的包装袋在使用后,如果因此被举报到市监局,一切处理后果由他来负责,我可以把这批袋子全部用掉,我也可以把全部货款付给他。”

  2021年9月4日,米业公司负责人张女士通过微信对设计样稿不断做调整,要求包装公司做相应修改。

  吴某与张女士的微信截图显示,9月14日下午1:55,吴某向张女士发送调整后的样稿,张女士在微信中回复“好的好的,可以了可以了,没得另外的地方改了,可以了”、“制吧”、“加快速度,赶急要货”。

  9月16日,吴某在微信中要求张女士将合同和授权印制委托书加盖公司印章后拍照发到微信中,张女士在当日下午13:57加盖公章后拍照传到微信。

  事发后,吴某向张女士提出不干胶补救措施,还承认“搞忘记加上净含量”,向张女士道歉。

  “袋子不用发货过来,我已经按照上面的设计稿安排印刷这个净含量转移标,等这个转移标签印刷好了,我自己过来怀化,到你厂里把这个净含量标签给你贴好。”

  “我这两天用透明不干胶材料印刷一个金色净含量5kg标签发给你贴上去先用。”

  “这个包装袋子搞忘记加上净含量,确实不应该的,我真诚向您道歉。”吴某还发了一个对不起的表情包。

  微信记录显示,包装印务公司负责人虽然承认印制中有责任,但认为设计定稿是经对方确认

  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显示,吴某虽然承认印制中有责任,但认为设计定稿是经张女士确认的。“这个事情我有责任,我不推,但是印刷定版前我都发了设计定稿给你,确认无误才开始做版。”

  作为包装公司的负责人,吴某认为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米业企业来提供的设计样稿中并未注明产品重量。

  对此,张女士认为对方太不靠谱。“他说这个失误是我造成的,但我是出了设计费的,他这一块就应该做好把关。我们给他提供图案、图形颜色和我们的证件号码,我是审核这么多东西,因为我报给他就说了,我要做5kg规格的米袋子,所以净重标识肯定由他们包装公司去负责基本核定,不可能净重量还要我去核定,我们随便在哪一家印厂去做包装,从来都没遇到这样子做包装的。”

  张女士解释称:“他当时让我们审定一个颜色,还有标签号码,净重这一块我们从来都没审过,净重5kg,这在合同里都已经约定好的,做什么样的袋子,做多大规格,多少钱一个,合同上都明示的,而且设计制版费一款是4400元,两款8800元还是由我们公司出的。”

  张女士告诉大风新闻记者,当初是赶过节急用,一年多过去了,但这批米袋就没动过,已经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现在这些袋子都堆在仓库里没法用,它上面没打净含量,就用不了,我从另外的地方又重新定制了。给我们节日销售造成了影响,那是肯定的,因为刚好赶上中秋节,人家单位到采购网点来,这些没有外包装重量标识,根本不可以使用。”

  “我认为这是一批不合格的袋子,肯定无法正常使用,一定要用就会冒着被处罚的风险。”

  张女士表示:“袋子若使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会处以5万到10万元的处罚,因为袋装米多重是最基本的要求,连净重都看不到,人家可以说我们10斤是8斤,可以说8斤是2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肯定要处罚我们的。”

  双方为这批米袋僵持不下,包装公司将米业公司起诉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院,要求米业公司履行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案情的焦点是原告包装公司是不是应对案涉包装袋未注明重量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案涉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的约定,“按国家包装标准执行”属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外包装设计标准。

  依据案涉合同第二条第二项的约定,包装设计样稿由被告米业企业来提供,原告包装公司严格按对方确认的样稿制版、印刷,不得擅自更改。

  法院审理认为,外包装袋应注明产品重量是国家对产品外包装标识内容的要求。产品外包装标识内容属于外包装设计应考虑的范畴,依据合同约定案涉包装袋设计稿由米业公司提供并确认,故案涉包装袋未注明产品重量的责任不应由包装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印刷包装委托合同》,虽名为委托,实为定作,故该合同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包装公司已依约履行定作的义务。米业公司未依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引起本案纠纷,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应承担对应违法责任。

  法院对包装公司主张米业公司支付货款和滞纳金的诉求予以支持。综合权衡包装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米业公司的违约责任,法院酌定滞纳金按未付款的10%计算。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米业公司向包装公司支付货款34465元,支付滞纳金3446.5元,案件受理费由米业公司负担。

  张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外包装袋应注明产品重量是国家对产品外包装标识内容的要求,产品外包装标识内容属于外包装设计应考虑的范畴。”

  诉讼代理人指出,“作为委托合同,被上诉方是接受委托方,上诉方是委托方,接受委托方作为产品责任履行合同的义务方,一审判决把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这一履行义务的责任认定由委托方承担。而且合同还约定包装的样版制作费由被上诉方支付8800元,上诉方自己提供样版为何还要付费给被上诉方?显然不符合常理。”

  诉讼代理人表示,《民法典》第636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买受人不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不论出卖人是否知道样品存在隐蔽瑕疵,出卖人都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出卖人明知该隐蔽瑕疵而故意隐瞒,则可能构成对买受人的欺诈。”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从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质量技术标准是依照国家包装标准执行或乙方客户确认样本,那么在米业企业来提供包装样本的情况下,印务公司依照米业公司的样本做生产,因为设计所引发的样本问题即应当由设计方即米业公司承担对应后果。

  目前,这批米袋因为缺少净重量标识无法在市场上销售,作为米业公司而言,看采取什么弥补措施能否挽回一些损失,否则,这些米袋只能当做“废品”处理,米业公司的经济损失即应当自行承担。

  谭敏涛表示,对于这类合同纠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品质衡量准则进行明确和细化,产品要达到什么样的品质衡量准则,品质衡量准则的参照是什么,这些都需要一一明确,否则,出现纠纷,双方肯定会对品质衡量准则的适用产生分歧。

  本案即是在品质衡量准则的约定上出现国家包装标准或客户样本的规定,那么,在客户提供了样本的情况下,当样本出现了错误,即应当由样本的提供者承担不利后果。

  谭敏涛表示,湖北这家包装印务公司刚好叫“米名传”,说明他们是专门生产大米袋子的公司,那么,对于所生产的大米包装袋缺少净重量标识,是否意味着该公司具备拥有严重过错呢?

  “我们还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来说明,包装袋的样本以及最终审核,是米业公司在做,印务公司也是按照米业公司的要求生产包装袋,当包装袋上缺少净重量标识被米业公司同意后,最终的责任即应当由米业公司承担。所以,米业公司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印务公司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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