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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7 来源:华体会综合体育登录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广胜召集和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结合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纬股份”或“公司”)向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出租部分生产线万元,租赁期限内租金总计为960万元。

  ● 本次出租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出租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租部分生产设备的议案》,现将相关联的内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盘活公司资产,有效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与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将持有的位于四川省乐山高新区的部分生产线设备出租给重庆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6个月,合同租金为每月160万元,租赁期限内合同租金为960万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叁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以上两项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建设工程勘测考察,建设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施工劳务,检验测试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电线电缆光缆及其配套产品、输配电设备、电力配套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有关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有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制作、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有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研发、生产、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家用电器、电子元件、安防产品、电子科技类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仪器仪表(不含水文、岩土工程仪器)、机器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出租标的位于四川省乐山高新区,主要为高压电缆生产线设备。上述标的所有权人为本公司,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生产线位于四川省乐山高新区乐高东路366号(以下简称租赁标的生产线、租赁标的生产线包含耐压及局部放电屏蔽室、220KV交联立式生产线等生产线设备。双方确认甲方交付给乙方的租赁设备完好,且乙方已核实租赁设备的权属等信息无误。租赁期满或租赁期提前结束需返还设备时,乙方需保证租赁设备状态与附件4《设备交接清单》一致。

  3、若乙方租赁的220KV交联立式生产线设备发生故障,不影响甲方生产的情况下,甲方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500kV交联立式生产线KV交联立式生产线kV立式交联生产线个月,其余辅助设备依据乙方实际生产需求按月整租。若乙方因生产需要,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租赁甲方500kV交联立式生产线元/天(含税)计费并按月支付,且乙方不得晚于次月5日前付清。

  5、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标的生产线,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租赁标的生产线的,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于租赁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设备租赁合同。返还租赁标的生产线时,乙方可邀请甲方进行现场生产参观和验收相关设备,该方式可视为乙方代替甲方试生产。若试生产成功,则表明相关设备完好,符合返还条件。自乙方通知甲方收回租赁标的或进行验收之日起7日内甲方进行设备验收,15天内甲方未出具是不是满足返还条件的书面通知的,视为乙方已按合同约定返还租赁标的。

  在本合同期限内第1.2条规定生产线 元/月,其中: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壹佰肆拾壹万伍仟玖佰贰拾玖元整(¥:1415929 )。租赁标的生产线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变。

  租金按照月付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和期限为每月生产线租金、电费及其他相关联的费用按实结算,且不得晚于次月5日前付清。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对外出租部分生产设备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提升公司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生产经营成本,预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通知,2021年11月5日公司股东李广元与盛业武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与李广胜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详细情况如下:

  2020年11月6日和2020年12月3日,公司股东李广元与盛业武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公司股份 67,564,75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07%)和77,985,75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5.09%)的表决权委托给盛业武代为行使,盛业武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

  2021年11月5日,公司股东李广元与盛业武经友好协商,现终止上述表决权委托的具体事宜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股东李广元与盛业武分别于2020年11月6日和2020年12月3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履行。即,李广元合计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盛业武代为行使。

  (2)双方确认,前述两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在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不存在争议、纠纷,未来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021年11月5日,公司股东李广元与李广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李广胜同意接受李广元的委托。

  《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委托方及受托方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1)委托方李广元持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李广元于2021年11月5日与盛业武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45,550,500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再委托盛业武代为行使。李广元在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145,550,5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

  (2)受托方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5,949,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18%。2021年11月5日,李广胜与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司(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详见临2021-075号公告)。前述协议转让完成后,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721,5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8%。

  甲方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

  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包括: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名及提案权;

  (2)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按照自主意愿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2.4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委托给乙方。

  2.5乙方代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另外的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

  1.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后,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5,949,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18%,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李广胜在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01,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8.34%。

  2. 2021年11月5日,李广胜与高新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李广胜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司。前述协议转让完成后,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721,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98%,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李广胜在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33,272,0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5.14%。

  3.李广胜与李广元系兄弟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更不会使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明显的变化,仍为李广胜。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本次权益变更后,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721,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98%,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李广胜在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33,272,0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5.14%;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司”)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8,227,90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李广胜的通知,李广胜与高新司于2021年11月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和《股份转让协议(二)》(以下统一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李广胜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司,详细情况如下:

  1. 转让方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55,949,5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0.18%。2021年11月5日,公司股东李广元与李广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145,550,5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李广胜代为行使(该表决权委托事项详见临2021-074号公告)。上述表决权委托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李广胜在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301,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8.34%(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2.受让方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未持有公司股份。

  9. 经营范围: 许可项自: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城市绿化管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初级农产品收购:木材销售;林业产品营销售卖;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养老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疗设施租赁;电线、电缆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水泥制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电器辅件销售;增材制造装备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仪器仪装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金属制作的产品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土地整治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会议及展览服务;物业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转让方李广胜与受让方高新司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互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2021年11月5日,李广胜与高新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李广胜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68,227,906股股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0%)分两次转让给高新司,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8,987,3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5445%),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确定即7.0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柒仟肆佰零捌万壹仟贰佰肆拾陆元叁角(小写:¥274,081,246.30)。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全部交割过户完成之日期间,如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则在总转让价款不变的基础上,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比例和每股价格等作相应调整。

  (1)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2)在上交所出具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确认意见后,受让方配合转让方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亿伍仟叁佰叁拾叁万壹仟陆佰伍拾伍元肆角柒分(小写:¥253,331,655.47),支付至相应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在前述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成且相应股份解除股份质押之后的2个工作日之内,共同配合将剩余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即大写人民币贰仟零柒拾肆万玖仟伍佰玖拾元捌角叁分(小写:¥20,749,590.83),支付至相关债权人指定银行账户。

  (4)自受让方将本次股份转让价款首笔支付至债权人指定账户的45日内,甲乙双方应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相关事项并完成过户登记和交割。

  (1)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有权以书面方式向受让方发出回购通知,由转让方或指定第三方回购受让方所持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

  (2)自标的股份交割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转让方、受让方经书面协商一致的(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转让或减持各自持有的股份。股份转让和/或减持事宜应符合证券交易和国资相关规定。

  (3)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减持标的股份(包括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第三方回购股份、受让方对其他第三方转让股份或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减持股份等情形)时,初始投资所需成本的计算以及基准收益与超额收益的结算和支付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1)本次股份转让全部完成后,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1名董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予以支持。

  (2)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起36个月以内且受让方持有标的股份期间,受让方有权以直接或间接方式累计增持上市公司不超过当前总股本3%的股份,增持安排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转让方应全力支持受让方提出的关于完全履行投资协议相关条款与产业投资项目落地乐山的议案。

  1.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9,240,53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6584%),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受让方。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价款:本次股份转让价格按照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5%确定即7.03元/股,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为大写人民币贰亿零伍佰伍拾陆万零玖佰叁拾贰元玖角(小写:¥205,560,932.90元)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且受让方持有《股份转让协议(一)》及本协议标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份数10%(不含本数),受让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1名监事候选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提名监事候选人的提案予以支持。

  3. 上述权益变更完成后,李广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87,721,5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6.98%,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拥有公司股份145,550,500股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8.17%。李广胜在企业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233,272,09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45.14%,李广胜仍为公司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协议转让主要是全面解决控制股权的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质押比例过高问题。同时,引进高新司成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将发挥其自身优势,在产业、市场等方面向上市企业来提供帮助与支持,逐步提升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上市公司的持续高效发展。

  3.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 诺的情形。

  4. 本次权益变更涉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请及时关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公告。

  5. 本次交易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产 生影响。

  6.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603333 证券简称:尚纬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7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投资标的: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尚纬股份”)全资子公司安徽尚纬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尚纬”)拟在乐山高新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建设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

  ● 风险提示:本次项目投资、实施是以项目公司竞得项目用地为前提,该事项具有不确定性,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假如后续项目建设内容未能顺利实施或市场行情、监管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对投资效益、成本回收构成不利影响,可能影响企业整体业绩。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021年11月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尚纬与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经过友好协商,就安徽尚纬拟在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项目公司,总投资约7亿元建设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事项签订《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投资协议书》。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丙方在乐山高新区建设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书,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具体如下:

  1.1项目建设内容:丙方拟在乐山高新区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建设特种电缆产业园项目。项目计划总投资约7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公司将具备特种电缆的生产制造能力,特种电缆年均产值预计可达20亿元以上。

  1.2项目位置:位于乐山高新区苏安大道以东,南新大道以南,故宫东路以西,双林路以北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具置和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出示的宗地图为准),项目用地总面积约200亩,宗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1.3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在取得用地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建设期不超过36个月。

  在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深化推动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资源整合和股权融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快速推进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建设,甲方、乙方积极支持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尚纬股份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开展股权合作,股权受让具体事宜由高新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甲乙丙三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若因乙方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原因,导致本项目终止,过错方应赔偿丙方在项目投资过程中的全部损失。若因丙方违反本协议承诺,导致本项目终止,乙方有权取消给予丙方本项目的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并由丙方退回前期所给予的全部奖励和补助资金。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则本协议自行终止,同时豁免各方的违约责任。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或国际国内市场出现重大变化,三方可另行协商。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7. 本协议按各方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 基于自身业务基础及产业和品牌优势,公司本次特种电缆产业园投资项目有利于充分的利用公司已有特种电缆的竞争优势,同时借助乐山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的资源优势,助力上市公司发展,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

  2.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协议的履行不会影响企业业务独立性。

  1. 本次签署的投资协议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但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该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但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 项目投入运营后,可能面临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行业宏观环境、市场周期变化,可能对项目的收益产生影响。

  3. 公司将根据具体合作项目的情况,依法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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