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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7 来源:行业新闻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8月24日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01,153,44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28,836.075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股东董建军、上海翔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旺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法律法规,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5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由本公司依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 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25块钱。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依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的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5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股票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0225元进行派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港科技”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702号文”核准,于2020年2月28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0张(200,000手),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2亿元,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公司前述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事宜经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74号”自律监管决定书同意,于2020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3556”,可转债简称为“翔港转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发行条款约定,“翔港转债”自2020年9月7日起能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翔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5.16元/股,当前转股价格为10.76元/股。

  公司于2023年8月24日召开了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包括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可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发生明显的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9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9月19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在“翔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将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因此,公司本次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翔港转债”转股价格将做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在“翔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上述三项一起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格P0为10.76元/股,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0.025元/股,因此,本次调整后转股价格为:P1=P0-D=10.76-0.025≈10.74元/股。调整价格自2023年9月19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翔港转债”于2023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8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自2023年9月19日(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起恢复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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