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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6 来源:新闻中心

  公布日期:2008年09月12日实施日期:2008年09月12日公布单位:国家外汇处理局

  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处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实在贯彻落实《国家外汇处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方法>的告诉(汇发[2008]29号)和《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方法>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31号),标准有关事务操作,便当企业处理相关事务,国家外汇处理局拟定了《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履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处理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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